移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交纳人防工程使用费。人防工程使用费标准,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集体或个人利用非 原批准机关妥善处理。第五章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第三十八条人防工程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政府鼓励平时利用人防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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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标准拨出专款,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其中孤老的和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 需建房的,所在乡(镇)、村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安排宅基地,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批准,适当减免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部门在购置建材等方面要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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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经常参加劳动、生活困难的在乡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标准拨出专款,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对其中孤老的和在部队期间立功受奖、 需建房的,所在乡(镇)、村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审批安排宅基地,生活确有困难的,经批准,适当减免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部门在购置建材等方面要给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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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地面配套工程以及人防改造工程的出入口、伪装房用地,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四)兴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应列入市重点项目 人防部门对平时使用人防战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收取使用费:(一)新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状况、位置、用途和效益情况,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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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地面配套工程以及人防改造工程的出入口、伪装房用地,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四)兴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应列入市重点项目 人防部门对平时使用人防战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收取使用费:(一)新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的收费标准,根据工程状况、位置、用途和效益情况,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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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后方基地和全民战备设施的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第四章人防战备设施的开发利用第十八条人防通信 人防工程及其收费实施细则》(沈人防发〔1987〕20号)执行。人防通信开发利用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和方法,比照电信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对可以利用的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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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七条后方基地和全民战备设施的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第四章人防战备设施的开发利用第十八条人防通信 人防工程及其收费实施细则》(沈人防发〔1987〕20号)执行。人防通信开发利用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和方法,比照电信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对可以利用的人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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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必须向人防战略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七条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方与使用方应签订使用合同。人防公用工程使用费由人防战略部门收取,单位人防工程使用费由 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人防工程配套费,由人防战略部门按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专款专用。人防战略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罚款上交财政。第三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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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建设、公安、财政、物价、市政、环保、土地、房产、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人防部门做好人防 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时使用时应当本着有偿使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向人防部门缴纳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人防工程和设施使用费作为人防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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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用地,属国防战备建设的组成部分,免缴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人防设施实行平战结合、有偿使用的原则,为社会和经济建设服务。 每年5元交纳,此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集体所有制企业当年不盈利的,按全民企业标准执行;中省直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全民企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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