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缔约另一方法律,亦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二章 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 第一节 第十二条 司法协助的范围 缔约双方应 仲裁机构的裁决。 二、本协定中所指的“裁决”亦包括法院制作的调解书。 第二十二条 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书 一、承认与执行裁决的请求书应由缔约一方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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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和调解书;在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方面系指法院的判决、决定和调解书。 第十六条 请求的提出 一、承认与执行法院裁决的请求,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权承认与执行 的本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应遵守该缔约另一方的法律,并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因解释或实施本条约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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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代表向在该缔约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公民送达文书。 二、此种送达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第十条 司法协助请求书 请求提供司法协助应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司法 的裁决。 二、本条约所指的“裁决”亦包括中国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和塞浦路斯法院所作出的协议判决。 第二十五条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一、第二十四条所指的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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