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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第三十一条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项目转让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应当书面通知商品房预购人。 。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开发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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