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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李风志退伙后仍使用原合伙组织的商标是否构成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4)第2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根据你局 通则》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温县金香卫生制品厂作为个人合伙企业,其合作期间注册的“豫光”商标,应为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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