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出让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出让方退还出让金,双倍返还定金,并可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 。第三十六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金额,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具体协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补偿金额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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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可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予办理登记,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可追究受让方的赔偿责任 条定金可充抵出让金。受让人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退还定金;土地管理部门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征地费、开发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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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返还承购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企业双倍返还承购人。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因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承购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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