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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拆毁、改建护岸工程。堤防修建涵闸、泵站和埋设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其设施建设单位除应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经审查同 。工程竣工后,经原批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并退还保证金。第二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堤防和护堤地上取土。因建设和生产需要堤防开缺口单位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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