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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及其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但依法划拨除外。第五条承包经营集体所有土地,以及使用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只能按原确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毁田打 地。城市郊区,人多地少区,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应严格控制。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面积限额为:每人要少于二十平方米,六口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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