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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具备种植条件而被人为抛荒的耕地,由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抛荒费。并限期垦复,连续荒芜两年的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收回使用权。第十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 批准;使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由本人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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