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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馆、游泳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禁止养犬。 第三条 驻宁部队、公安机关、科研单位和重要物资仓库等确因侦查、警卫、科研任务需要养犬的,须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第 卫生。因违反前款条件,犬被群众捕杀的,责任自负。养犬伤人,养犬单位或犬主应负担伤者的全部医疗费及其他损失费用,并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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