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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条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区域:(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办公区;(二)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学前教育机构,医院,少年儿童聚集、活动的场所;(三)影剧院、 尸体及时送畜牧兽医部门指定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有关机构应当出具证明。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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