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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再次流入市场。第二十三条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销售、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 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尚未销售、使用的相关生猪产品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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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前应当清洗、消毒。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猪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应当采购、销售或者使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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