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一、缔约一方的入境人员以任何形式携带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须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 二、两国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按入境国的检疫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第五条 一、出口货物的包装材料应使用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材料,避免使用可能传带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
//www.110.com/fagui/law_13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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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出口国植物检疫主管机构。进口、出口和转口的植物性货物,需经缔约双方在各自的口岸和必要地区建立的植物检疫部门执行检疫检验。缔约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应按本协定的规定办理。出口植物的包装材料可使用苔藓、刨花、木屑和类似材料,避免使用稻草、叶子和农林产品的其他部分作包装。如使用这些材料 ...
//www.110.com/fagui/law_6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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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措施。任何一方人员(包括外交官员)进入另一方领土时,无论以任何方式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需主动向入境国植物检疫官员申请检疫。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换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将按本谅解备忘录的规定处理。双方输出植物和植物产品,应避免使用植物及其部分作包装材料。如确需使用这些材料,应由输出国采取双方认可的 ...
//www.110.com/fagui/law_6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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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措施。任何一方的入境人员(包括外交官)以任何方式携带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入另一方领土,需主动向入境国口岸植物检疫机关申请检疫。双方外交使团赠送、交流或自用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将按本备忘录的规定办理。双方输出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应避免使用植物及其部分作包装材料,如使用这些材料,应采取双方认可的有效检疫处理 ...
//www.110.com/fagui/law_64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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