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任何一方不应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采取征收、国有化或类似措施(以下称“征收”),除非符合下列条件:(一)为了公共利益;(二)依照国内 终止前进行的,则本协定对该类投资自终止之日起应继续有效十年。双方政府正式授权其各自代表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本协定于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在阿布贾签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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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商定的条件,基金会可出具书面的特别承诺,向借方或他方支付由本协定供资的采购贷款,即使撤销贷款或中止借方提款权,此项承诺也仍然有效。第3.03款当借方要 资助的合同应经国际竞争性的投标和基金会的批准。第4.08款借方应使政府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因实施和运营本项目而发生的可预见有危害的环境影响。第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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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的利益是否相当于“实质利益”,应根据各个情况分别由缔约双方协商决定。由各自政府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本议定书于1988年8 的“低于给予该缔约一方国民和公司的待遇”包括对下述活动差别性地采取限制或妨碍措施:采购原材料或辅料、电力或燃料、各类生产或操作工具;在国内外销售产品;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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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定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征收”,也包括国有化及与征收或国有化有相同效果的其他措施。(二)本协定第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征收”,如果投资者认为不符合采取征收措施 系指本协定所指直接属于投资的某企业或由其委托在缔约一方境内或在第三国境内采购的本协定所指的作为投资的财产。(二)上述人员系指与投资有关的旅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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