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使用者:指用户及其它使用经营者提供之通信服务者。 四、第二类电信事业特殊业务:指经营语音单纯转售服务、网络电话服务、租用国际电路提供不特定用户国际间 提供预付式电话卡转售服务或公用电话转售服务经营者,应检具与该电信事业合作协议之相关文件。 四、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文件。 申请经营批发转售服务者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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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务: 一、依第八条规定申请特许经营。 二、与我国卫星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订定合作契约,由我国卫星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代理在我国推展其卫星行动通信业务。 之详细说明。 五、与其它电信事业经营者间网络介接之接口、预定介接点及通信协议需求之说明资料。 六、卫星机构授权使用卫星之证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频率者 ...
//www.110.com/fagui/law_184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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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之用。 第4条业余无线电频率、电功率、发射方式及电台识别呼号等有关电波监理业务,由交通部统筹管理,非经核准,不得使用或变更。 本办法有关人员资格测试、 。 十、将电台租予他人使用。 十一、从事第三者通信。但与我国订有互惠协议者除外。 十二、在业余无线电电子布告栏内登载非关无线电之讯息。 十三、未经 ...
//www.110.com/fagui/law_17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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