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设合法电台无线电频率干扰时,应与既设合法电台设置者协调处理,若无法取得协议者,得报请电信总局处理,不同频率使用者应依电信总局之决定办理。 经营者设置之 或变更其系统交换设备时,应先报请电信总局核准,并于完成增设或变更后,向电信总局申请系统技术审验,经审验合格后,由电信总局发给系统技术审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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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选接服务提供者签订服务契约,而因其所属经营者与该选接服务提供者签订漫游协议,致可使用该选接服务提供者之行动通信网路,进行通信之用户。 国内漫游用户 选接者,并应同时通知变更前之长途或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 第20条 选接服务提供者受长途或国际网络业务经营者之委托受理用户申请长途或国际网络通信服务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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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国内电信事业合作者,以提供预付式电话卡转售服务或公用电话转售服务经营者,应检具与该电信事业合作协议之相关文件。 四、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文件。 申请经营批发转 于本规则发布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将原领执照缴回,依规定向电信总局申请变更,电信总局并依原执照期间及营业项目免费换发第二类电信事业许可执照;逾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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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之详细说明。 五、与其它电信事业经营者间网络介接之接口、预定介接点及通信协议需求之说明资料。 六、卫星机构授权使用卫星之证明文件(未提出指配频率者得 增设固定地球电台时,应依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向电信总局申请或变更卫星固定地球电台架设许可。 经营者新增或变更固定地球电台之射频设备时,应检具申请书(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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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条经取得审定证明或符合性声明证明之电信终端设备,如变更其厂牌、型号、设计或性能时,应重新申请审验。但经变更设计或性能时,仍符合技术规范者,得 不予退还。 第24条经我国与他国、区域组织或国际组织签定双边或多边电信终端设备相互承认协议或协约者,本局得承认他国或他经济组织体之验证机构依该协议或协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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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频器材,如变更其厂牌、型号、设计或射频性能时,应重新申请审验。但仅外观变更,其厂牌、型号及射频性能不变,仍符合第四条规定者,经原验证机关 或多边电信设备相互承认协定或协约者,本局得承认他国或他经济组织体之验证机构依该协议或协约规定所签发之国外电信管制射频器材检验报告、验证证明书或符合性声明书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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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电信总局申请换照。 前项执照遗失、毁损或其应载明事项变更时,持有人应向电信总局申请补发或换发。 第20条业余电台之设置地点、业余无线电机或天线设备变更时 。 十、将电台租予他人使用。 十一、从事第三者通信。但与我国订有互惠协议者除外。 十二、在业余无线电电子布告栏内登载非关无线电之讯息。 十三、未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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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或展开电业承办商业务。 (10)凡注册电业承办商停业或在注册后以下细则有所变更,他须在2星期内通知署长─ (a)获授权根据第(11)款作出加签的人; 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的注册; (d)在指明期间内,暂时中止该工程人员或承办商申请注册或续期注册的权利。 (3)纪律审裁小组可发出它认为适当的命令,对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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