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公用电话转售服务经营者,应检具与该电信事业合作协议之相关文件。 四、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文件。 申请经营批发转售服务者如无网络设备,得免除前项 用户免费申诉电话。 四、使用方法、应注意事项及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事项。 经营公用电话转售服务应免费提供使用者一一○及一一九紧急电话服务。 第18条第二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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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务。 二、卫星行动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通信业务经营者设置固定地球电台,以经营国际、国内卫星小型地球电台网络出租业务、卫星节目中继业务或其它卫星电路出租 提供卫星行动通信业务: 一、依第八条规定申请特许经营。 二、与我国卫星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订定合作契约,由我国卫星行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代理在我国推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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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虚拟行动网络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虚拟经营者):指经交通部电信总局许可并发给执照经营行动转售服务或行动转售及加值服务之第二类电信事业者。 第3条 可携服务: 一行动用户电话号码。 二○八○受话方付费电话号码。 行动经营者与合作之虚拟经营者签订契约时,不得限制虚拟经营者提供其转配电信号码之号码可携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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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一、不得违反电信网络编码计画之规定。 二、不得提供其经特许或许可经营业务范围外之其它用途使用。 三、依电信网络编码计画之变更,调整其所获 于每年一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定期报请电信总局备查。 前项第二类电信事业终止营业或变更与其合作之第一类电信事业时,其用户号码应由原转分配之第一类电信事业收回。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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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担任广播或电视相关实际技术工作四年以上者。 五、曾在办理推广教育、建教合作之公私立大专校院,修习至少八学分或一四四小时之广播或电视工程技术课程 应符合有关电信法规及各类无线广播电视电台工程设备技术规范之规定。 第31条 电台停止经营时,除向行政院新闻局申报外,应同时报由交通部缴销其电台执照,其发射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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