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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价格之报值或保价邮件,于加付代收货价费后,请邮局于投递时向收件人代收货价者,为代收货价邮件。 第33条寄件人对其所发未贴邮票之回信信封、明信片、征询函回答表件或刊在报章杂志之空白回信卡片或贴纸,经回信人寄回时,代回信人交付邮资,并按件计付手续费者,为广告回信。 第34条挂号信函交寄时,加付存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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