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信用户电信号码至受信端网络。 前项用户电信号码,指依本法第二十条之一规定核配之电信号码。 第26条第一类电信事业间之网络互连协议,应由互连网络之 协议,应由相关第一类电信事业共同协商,并共同签订协议书。 未依前项规定共同签订协议书者,电信事业不得收、送需透过转接之话务。 第一类电信事业间签订完成之 ...
//www.110.com/fagui/law_17906.html-
了解详情
第6条 选接服务提供者应依下列实施时程提供平等接取服务: 一、市内网络业务经营者、行动电话业务经营者及一九○○兆赫数字式低功率无线电话业务经营者应按电信总局 服务提供者签订漫游协议,致可使用该选接服务提供者之行动通信网路,进行通信之用户。 国内漫游用户以指定选接拨码方式,使用选接服务提供者之网络作国际 ...
//www.110.com/fagui/law_13677.html-
了解详情
公司内部网络通信服务:指经营者以租用第一类电信事业之电路,并设置节点构成网络,以提供用户作公司之内部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及其关系企业间通信之服务。 九、 预付式电话卡转售服务或公用电话转售服务经营者,应检具与该电信事业合作协议之相关文件。 四、其它经电信总局指定之文件。 申请经营批发转售服务者如无 ...
//www.110.com/fagui/law_18456.html-
了解详情
特许并发给执照经营本业务者。 一三使用者:指向经营者注册登记,使用行动通信服务之用户。 一四漫游电信服务:指经营者提供其使用者于其它经营者或国外电信事业之行动通信 电信事业。 三、通信费之收取、呆帐及其它网络互连事项,由双方协商之。但通信费之收取及呆帐,无法达成协议时,由第二类电信事业负责。 第66条 ...
//www.110.com/fagui/law_17946.html-
了解详情
并发给执照经营卫星通信业务者。 一○、使用者:指向经营者注册登记,使用卫星通信服务之用户。 一一、小型地球电台:指天线直径为三公尺以下之固定地球电台。 第4 方式、建设地点等之详细说明。 五、与其它电信事业经营者间网络介接之接口、预定介接点及通信协议需求之说明资料。 六、卫星机构授权使用卫星之证明文件 ...
//www.110.com/fagui/law_18444.html-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