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不动产物权) 渔业权视为物权,除本法规定者外,准用民法关于不动产物权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生效主义) 渔业权之设定、取得、变更及丧失,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主管机关对于定置、区划或专用渔业权,依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为处分时,应同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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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矿业权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 第十一条 (矿业权之性质) 矿业权视为物权,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准用关于不动产诸法律之规定。 第十二条 ( ,报经省(直辖市)主管机关转经济部核准。 第四十六条 (抵押权设定后之效力) 抵押权设定后,采矿权者如欲将矿区分割合并减少或增加时,须经抵押权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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