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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面积及更正农户耕地资料之依据。 五、公粮收购审核标准如下: (一)地目原属田(田地目)且轮值种稻期间确实种稻者,给予计画收购及辅导收购。 (二)田地目非轮值 确实种稻者,免予处分,已缴交公粮稻谷者,应予收回其溢缴公粮稻谷之价差;惟免予处分仅限于第一次查核违规时适用,嗣后该农户如未按实申报,应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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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辅导收购。 (四)宜林山坡地、林班地及登记有案私有河川地以外之河川地等非田地目种稻者;或接受奖励造林之农地,擅自恢复种稻者不予收购。 (五)属于 长期作物者,按第一款第二目规定更正农户耕地资料。3.农民溢缴之公粮稻谷价差应予收回,价差计算方式以保价收购价格与当期作收购期间国内平均谷价之价差乘以溢缴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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