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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每个注册合作社均须不时在大会上订定该合作社从社员或非社员的贷款或存款所招致的最高债项总额。 (2) 如此订定的最高债项总额须 官随时减低。注册合作社不得接受会使其债项总额超过注册官核准限额的贷款或存款。 (1956年A102号政府公告) 第21条 大会 版本日期: 30/06/1997 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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