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第3(1)(a)或(b)条所提述的人,任何其他对建筑物的管理有利害关系的人或任何单一经理人的申请下,主管当局可在宪报刊登命令,指明将任何 2人共同拥有,则该份数的一票─ (i)可由共有人共同委任的代表投票; (ii)可由共有人委任其中1名共有人投票;或 (iii)如未有根据第(i)或(ii)分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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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及程序;及 (c)与(a)或(b)段指明的事宜有附属或附带关系的事宜。(由1994年第77号第11条增补) (1C) 根据第(1)( 构筑物提出的要求;建筑物拥有人与毗邻拥有人之间的分歧 (1) 凡建筑物拥有人拟就共同构筑物行使上述任何权利,毗邻拥有人可藉通知要求建筑物拥有人在任何该等共用构筑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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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检附地基调查报告。 五、建筑线指定(示)图。 六、其它有关文件: (一)使用共同壁者,应检附协议书。 (二)起造人委托设计人请领执照者,应检附 会议决议进行公寓大厦之重大修缮或改良请领建筑执照者,其决议纪录视同土地及建筑物共有部分使用权同意证明文件。 第7条 起造人领得建造执照或杂项执照后,变更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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