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证明;堆置场未填埋完成者应检附余土处理纪录凭核。 第14条 公共工程建设挖填土石方应力求平衡,如有剩余或不足者,应有余土收容处理计画,其处理 置土石方容量在十万立方公尺以内且不涉及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土地变更编定等相关法规本府得依本自治条例授权当地之乡(镇、市)公所审查核发设置许可。 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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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有效管理利用台北县(以下简称本县)辖区内营建工程剩余土石方及营建废弃物,落实内政部「营建剩余土石方处理方案」,避免施工过程造成环境破坏 土资场申请案,应由建设(工务)单位邀集环保、农林及其它有关单位等组成项目小组会勘审查,并依环保、水土保持等相关法规规定办理。 二十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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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通楼层至地面层各楼层之平面、立面、剖面、结构及消防设备图说,及相关法规检讨。 四、连通设施部分平面、立面及剖面等基本设计图说,比例尺不得小于二百分 不全者,视为撤回申请。 执行机关受理前项申请时,应会同有关机关及捷运工程建设、营运机构召开审查会,必要时得邀请申请人列席说明。 前项审查会之设置及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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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优先择取办理: (一)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设计划工程。 (二)本府施政计划列管工程。 (三)本府采购稽核小组稽查发现重大疏失之工程。 专任工程人员或工地主任,报请各该主管机关依相关法规予以惩处或移送司法机关。 (三)厂商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各款规定之情形者,依本法第一百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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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台北县政府北府法规字第093071319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8条;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1条台北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 各组,分别掌理下列事项:一综合规划组:捷运建设规划、土地开发、营运管理及财务规划等事项。 二设施工程组:土木建筑及设施机电规范审查、协调与监督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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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之规定,本须知无规定者,适用其它法规之规定。 三、本须知所称捷运建设资料,例示如下: (一)文件类:为捷运工程各阶段所产制之技术资料及各类业务 运工程局捷运技术资料收费基准表」(如附表一)规定办理缴费。 本须知所提供捷运建设资属于非核心技术数据(即数据属公开及非属营业秘密或不影响捷运工程成败之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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