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审核同意后,纳入列管。 (二)民间依促参法第四十六条自行规划申请参与公共建设之案件: 1、民间自行备具土地者,主办机关应自民间申请人依「 二)政府应办理、配合及协办事项之办理情形。 (三)政府投资事项之办理情形。 (四)兴建工程工地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措施之执行情形。 前项相关作业流程及书表格式,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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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查核小组发现有下列情形时,应加以记录: (一)工程规划设计、生态环保、材料设备、图说规范、变更设计等有缺失。 (二)监造单位之建筑师、技师、监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优先择取办理: (一)行政院列管公共建设计划工程。 (二)本府施政计划列管工程。 (三)本府采购稽核小组稽查发现重大疏失之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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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主办机关为审核政府规划之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申请案件,应设民间参与公共建设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甄审会)。 甄审会应于公告征求 一、协商时,应平等对待各入围申请人。 二、协商内容涉及原公告内容之可变更者,该可变更事项均应以书面通知各入围申请人。 三、协商内容涉及融资者,主要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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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其用地应依照土地使用管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本府主管建筑机关或公共工程主办机关自行规划设置土方银行或依「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委托民间办理者,其场所 、行政、公共设施、公用设备、低密度开发社区及其它适当之使用;其须办理用地变更者,经各该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会同有关机关审查核定,于处理完成后另依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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埋完成证明;堆置场未填埋完成者应检附余土处理纪录凭核。 第14条 公共工程建设挖填土石方应力求平衡,如有剩余或不足者,应有余土收容处理计画,其处理 超过五公顷,堆置土石方容量在十万立方公尺以内且不涉及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土地变更编定等相关法规本府得依本自治条例授权当地之乡(镇、市)公所审查核发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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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手孔(控制阀)者,不在此限。 (三)代办工程施工期间,如遭遇困难,应再与管线机构协调,其因而变更设计或改变施工之方式所增加之费用,仍按六、(五 ,另其所增加费用由管线机构自行负担。 (二)临时迁移所需之经费,由捷运系统工程建设经费全额负担,惟捷运局仅按原材质、原状态予以复旧。各管线机构如欲变更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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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不全者,视为撤回申请。 执行机关受理前项申请时,应会同有关机关及捷运工程建设、营运机构召开审查会,必要时得邀请申请人列席说明。 前项审查会之设置及审查程序由 取得连通许可者,应依下列规定负担费用: 一、工程费用(含连通设施之规划、设计、施工费用,配合连通工程而须变更捷运或其相关设施之设计及施工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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