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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废及无效。 (第ⅥA部由1993年第27号第29条增补) 第35条 不当使用“业主立案法团”字句的罚则 版本日期 01/08/2000 第VII部 杂项 任何人如非根据本 ,其效力会使任何业主或占用人所享有的任何合约性权利或所有权权利,或另于土地注册处注册的文书包括公契(如有的话)的条款及条文所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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