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利用业务上机会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十二条 医院应建立医疗品质管理制度,并检讨评估。 为提升医疗服务品质,中央主管机关得订定办法,就 十四小时内完成书面纪录。 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以电子文件方式制作及贮存之病历,得免另以书面方式制作;其资格条件与制作方式、内容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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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检查,并应就临床及病理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 第48条 医院、诊所之病历,应指定适当之场所及人员保管,并至少保存十年。 病历内容应 均衡发展,统筹规划现有公私立医疗机构及人力合理分布,应划分医疗区域,建立分级医疗制度,订定医疗网实施计画。 各级政府应依前项医疗网实施计画,对医疗资源缺乏 ...
//www.110.com/fagui/law_159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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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一、医事服务机构资格 (一)经各县市糖尿病共同照护网认证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与诊所。 (二)参与试办之特约院所,应依本局规定格式定期提供相关品质资料。 糖尿病者,得排除于母体抽样及合理门诊量计算之外。 2.各阶段之疾病管理应留存纪录,并为病历之一部分,以备查验。 3.健保局对试办之认证医疗院所 ...
//www.110.com/fagui/law_11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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