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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号第89条修订) (b) 在香港对某人以牙医身分执业而导致该人受人身伤害,即属犯罪─ (i)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200000及监禁3年;或 : 30/06/1997 任何并非注册牙医或并非根据本条例当作为注册牙医的人,如故意或虚假地充作牙医、牙科医生、合格牙医、牙医博士、牙科教授或外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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