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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缺课时数合计超过二十四小时者。 三、中途放弃参训者。 四、旷课者。 五、训练期间冒名顶替者。 六、受训期间对讲座、辅导员或训练机关(构)、学校员工施以强暴胁迫,有确实证据者。 七、其它具体事实足以认为品德操守不良,情节严重,有确实证据者。 受训人员于训练期间,因请丧假、娩假或流产假合计超过四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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