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同一考绩年度内,连续任职至年终达六个月或依法办理退伍、除役、解除召集、停职、免职、撤职、休职、留职停薪或死亡前,连续任职达六个月者。 本条例第二条第一项所定办理另予考绩,于年终办理之。但依法办理退伍、除役、解除召集、停职、免职、撤职、休职、留职停薪或死亡者,应随时办理之。另予考绩之考绩项目、考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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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事病假并计超过十四日者。 二、曾受惩戒处分者。 三、依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核办法功过相抵后累积仍达记过以上处分者。 四、因案停职期间达六十日者。 五、实际执行职务未达六个月者。但经遴选为校长年资未中断,因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三月一日以后始办理布达交接,致实际执行校长职务未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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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终考绩结果,应自次年一月起执行;专案考绩应自铨叙机关核定之日起执行。但年终考绩及专案考绩应予免职人员,自确定之日起执行;未确定前,得先行停职。 第十九条 (对考绩办理不公人员之惩处) 各机关长官及各主管长官,对所属人员考绩,如发现不公或徇私舞弊情事时,铨叙机关得通知其上级长官予以惩处,并应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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