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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应备具原开业执照及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书件,向迁入之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为之。 受理迁入之主管机关审查合于规定者,应发给新开业执照,同时将原 资料,其项目如下: 一、姓名。 二、出生日期。 三、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 四、户籍地址。 五、通讯地址及电话。 六、印章款及签名款。 第17条 地政士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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