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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第三款之军眷住宅,其使用人不具原眷户身分而领有房屋所有权状者,比照原眷户规定办理之。」2.办理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注意事项柒之三规定 。 (三)建物为共有者,除前二项书面均应由全体共有人出具外,如全体共有协议由一人行使原眷户权益时,亦应同时出具切结书,约定其他共有人将来不得再行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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