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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军事检察官发现案情确有合于再审或非常上诉之理由者,得于三日内电请国防部再加审核。 前项情形经国防部再加审核后,认有理由者,应即通知原审军事法院检察署军事检察官声请再审或由国防部最高军事法院检察署检察长函请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以资救济;认无理由者,应即通知执行军事检察官依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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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案执行后,办理刑事保证金发还事宜。 指挥执行之军事检察官于受刑人到案执行后,应并函请初审军事法院办理刑事保证金发还事宜。 十一、案件由上级军事检察署发交原审军事检察署指挥执行时,应并予叙明,请于受刑人到案执行后,通知办理刑事保证金发还事宜。 指挥执行之军事检察官于受刑人到案执行后,应函请原指定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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