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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者,须经检定合格,任教一年以上始得申请,其任教年资得与实习代课期间年资合并计算,惟不得以实习代课教师身分申请之。 6.停聘、解聘或不续聘之教师,应由 十八岁以前之户籍誊本,以资证明。 3.兄弟同时接获动员或临时召集令时,得协议推定一名负担家庭生计主要责任,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四款第二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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