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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眷村改建条例(以下简称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条第一项款之军眷住宅,其使用不具原眷户身分而领有房屋所有权状者,比照原眷户规定 协议人为登记名义,办理保全建物权利移转或使其消灭之请求权之预告登记。权益承受以外之协议亦应同时出具切结书,切结将来不得再行主张眷改条例第二十六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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