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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查缉工作需要,向邮政机关或电信单位洽设专用信箱、电话号码或电子网络信箱等,以供民众提供犯罪线索。 四、民众不论以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 线索民众同意接受公开表扬者,不在此限。 七、凡由民众提供犯罪线索,因而制止犯罪发生或侦破犯罪案件或协助缉获逃犯者,除订有悬赏金额或其它法令有较优奖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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