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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有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者,应就其台湾地区来源所得,课征所得税。 大陆地区人民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地区居留、停留合计满一百八十三日者,应 扣缴率扣缴,免办理结算申报;如有非属扣缴范围之所得,应由纳税义务人依规定税率申报纳税,其无法自行办理申报者,应委托台湾地区人民或在台湾地区有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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