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月者,得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受训。 第10条 为有助于政府推动全球布局、企业营运总部政策,或提升台湾地区产业或经济利益,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得会同主管机关及 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从事商务相关活动,其停留期间规定如下: 一、跨国企业内部调动服务:初次停留期间不得逾三年。停留期间届满,得予延期,每次不得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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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职业训练 (一)开办职业训练专班: 由本会职业训练局所属职业训练中心考量服务辖区县市就业需求,并经由地方政府所办理之生活适应辅导班、教育研习班等活动 后一对一之咨询服务或创业相关研习课程,协助小额创业者降低创业期间风险。 (二)已取得我国国民身分者,四十五岁以上,可向经济部申请微型企业创业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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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人民,不受前六项及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之限制;其许可、管理、企业营业规模、雇用条件及其它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会同有关机关拟订,报请 未经同意者,以未经申报论。 第34条 依本条例许可之大陆地区物品、劳务、服务或其它事项,得在台湾地区从事广告之播映、刊登或其它促销推广活动。 前项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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