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法律。 第六十三条 (施行前成立民法关系及权利义务之承认与统一前不处理之债务) 本条例施行前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间、大陆地区人民相互间及其与外国人间, 。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第七十六条 (重婚或与非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之处理) 配偶之一方在台湾地区,一方在大陆地区,而于民国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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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前已另有法令限制其权利之行使或移转者,不适用之。 国家统一前,下列债务不予处理: 一、民国三十八年以前在大陆发行尚未清偿之外币债券及民国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 地区,一方在大陆地区,而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为婚姻或与非配偶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诉、处罚;其相婚或与同居者,亦同。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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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养荣民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者,除受其它法律或相关法规限制出境者外,须共同申请赴大陆地区长期居住。但已获得其配偶同意或未成年子女有适当监护人,并出具经公证 之大陆亲人同意赡养或共同居住之文件。 三、自愿切结书。 四、荣民证。 五、国民身分证。 六、全户户籍誊本。 七、私人财产及债权、债务已自行处理完毕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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