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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第53条 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54条 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 收受存款之金融机构在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 第64条 夫妻一方在台湾地区,一方在大陆地区,同居,而一方于民国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重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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