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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或于两岸互动
有
重大
危害情形者,得经立法院议决由行政院公告于一定期间内,对台湾地区人民进入大陆地区,采行禁止、限制或其它必要之处置,立法院
如
于会期内
离婚
之事由,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53条 夫妻之
一方
为台湾地区人民,
一方
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
离婚
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54条 台湾地区人民 ...
//www.110.com/fagui/law_17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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