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权利,并由户政机关注销其台湾地区之户籍登记;但其因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所负之责任及义务,不因而丧失或免除。 本条例修正施行前,台湾地区人民已在大陆地区设籍 婚视为有效。 前项情形,如夫妻双方均重婚者,于后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消灭。 第65条 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养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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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负担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候选人登记、公职担任及政党组织之禁止) 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非在台湾 或其他商业行为。 前项许可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后发布之。 本条例施行前,未经核准已从事第一项之投资、技术合作、贸易或其他商业行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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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聚许可,其期间不得逾六个月。 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于本条例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修正施行前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停留者,应申请变更停留事由 台湾地区停留或活动之大陆地区人民,应于入境后十五日内向居住地警察分驻(派出)所办理登记手续。但依第十三条规定项目许可免予申报者,不在此限。 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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