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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报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之投资收益时,其属源自转投资大陆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之投资收益部分,视为大陆地区来源所得,依前项规定课征所得税。但该部分大陆地区 亡故现役军人或退除役官兵在大陆地区继承人申请遗产之核发事项。 二、荣民重大灾害救助事项。 三、清寒荣民子女教育奖助学金及教育补助事项。 四、其它有关荣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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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第三地区合格会计师之签证。 三、足资证明第三地区公司或事业分配投资收益金额之财务报表或相关文件。 台湾地区人民、法人、团体或其它机构,扣 之事件。 第65条 大陆地区人民死亡在台湾地区遗有财产者,纳税义务人应依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向财政部台北市国税局办理遗产税申报。大陆地区人民就其在台湾地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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