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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后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消灭。 第六十五条 (收养大陆人民不予认可之情形) 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养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应不予认可: 一、已有子女或养子女者。 二、同时收养二人以上为养子女者。 三、未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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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均重婚者,于后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消灭。 第65条 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养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应不予认可: 一、已有子女或养子女者。 二、同时收养二人以上为养子女者。 三、未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验证收养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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