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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台湾地区人民之配偶,结婚已满二年或已生产子女者。 二、其他基于政治、经济、社会、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经主管机关认为确 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亦应不予认可: 一、已有子女或养子女者。 二、同时收养二人以上为养子女者。 三、未经行政院设立或指定之机构或委托之民间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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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十二岁以下者。 二、其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须在台湾地区照顾未成年之亲生子女者。 三、民国三十四年后,因兵役关系滞留大陆地区之台籍军人及其配偶。 四、民国 者,于后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消灭。 第65条 台湾地区人民收养大陆地区人民为养子女,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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