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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程序、课程、设备、招生、奖(补)助、学生回台就学、台湾地区人民担任校长、教师之资格及其薪级年资之采计等相关事项之办法,由教育部拟订,报请行政院 台就学,其学历得与台湾地区同级学校学历相衔接。 台湾地区人民担任大陆地区台商学校校长、教师之保险事项,得准用公教人员保险法及全民健康保险法有关私立学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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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人员。 第4条 台湾地区公务员及前条第二项第一款所定人员,符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者,始得进入大陆地区。但公立各级学校校长、兼任行政职务之教师、助教、职员(含人事、主计及约聘雇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研究人员、无军籍军训教官、社会教育机构聘任之专业人员、学术研究机构聘任之研究人员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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