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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效力之准据法) 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五十四条 (夫妻财产制之准据法) 台湾地区 年六月五日以后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重婚者,该后婚视为有效。 前项情形,如夫妻双方均重婚者,於后婚者重婚之日起,原婚姻关系消灭。 第六十五条 (收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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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法律。 第53条 夫妻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结婚或离婚之效力,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54条 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 者设籍地区之规定。 收养之效力,依收养者设籍地区之规定。 第57条 父母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与子女间之法律关系,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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