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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地区投资之公司,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但土地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列各款土地,不得取得、设定负担或承租。 输出入管理、金融往来、通关、检验、检疫、查缉及其它往来相关事项,由行政院以实施办法定之。 前项试办实施区域与大陆地区通航之港口、机场或商端口,就通航事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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