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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停留期间届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酌予延长期间及次数: 一、怀胎七月以上或生产、流产后二月未满。 二、罹患疾病而强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险之虞。 三、在台湾 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申请经许可者,得发给一年至三年逐次加签入出境许可证,在有效期间内办理加签后,即可入出境,其加签效期自加签之翌日起六个月。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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