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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办法,由有关主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第10-1条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团聚、居留或定居者,应接受面谈、按捺指纹并建档管理之;未接受面谈 ,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第54条 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在大陆地区结婚,其夫妻财产制,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在台湾地区之财产,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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