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项经法院裁定认可之裁判或判断,以给付为内容者,得为执行名义。 第四章 刑 事 第七十五条 (已在大陆受罚仍得依法处断) 在大陆地区或在大陆 五条第一款规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八十条 (罚则二) 中华民国船舶、航空器或其他运输工具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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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舰、航空器内犯罪,虽在大陆地区曾受处罚,仍得依法处断。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执行。 第75-1条大陆地区人民于犯罪后出境,致不能到庭者 者,处行为负责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罚金。 台湾地区金融保险证券期货机构及其在台湾地区以外之国家或地区设立之分支机构,违反财政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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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所负之责任及义务,指因台湾地区人民身分所应负之兵役、纳税、为刑事被告、受科处罚金、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执行完毕、为民事被告、受强制执行未终结、受破产之宣告未复权、受课处罚锾等法律责任、义务或司法制裁。 第12条 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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